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