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