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