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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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