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