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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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