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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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