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