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