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