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