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