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