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