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