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按照前款规定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