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