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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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