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