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