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