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需要办理环境管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