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年内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