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等文件的样式、填写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南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