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
进出口合同;
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生产使用企业的生产使用登记证;
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购销合同;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
进出口合同;
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生产使用企业的生产使用登记证;
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购销合同;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