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

进出口合同;

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生产使用企业的生产使用登记证;

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购销合同;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