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六条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