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