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