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