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