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