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