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