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