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