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五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