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五条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