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四条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1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