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