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