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