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规章,由部长签署,以部令形式(见附件二)发布。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