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三十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三十条 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监司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规章文本30份,起草说明10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