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由部长签署,以部令形式(见附件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