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部长签署,以部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草案文本和说明书各45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