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立法草案经部务会原则通过后,起草司局应根据部务会意见修改,经法监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长、部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