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部务会审议前,根据需要主管部长或者办公厅可召集有关司局对立法草案进行研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