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负责起草司局将草案送交法监司审核。送交法监司的草案,应当附送该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还应当附送案例选编、有关卫生法规选编、地方卫生法规选编、国外卫生法规选编等。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