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法监司对立法草案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是否与现行规章相矛盾; 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