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起草立法草案,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将被起草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